发布时间: 2021-05-06 15:33:29 点击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财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21年4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文附下:
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行业治理主体责任,持续纠治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全面弘扬伟大抗疫精神,推动卫生健康行业作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坚决维护疫苗接种工作顺利实施
加强重点省份的医疗物资质量专项督导。深入开展打击涉疫苗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疫苗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走私,以及疫苗接种过程中发生的非法行医和以疫苗为幌子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
二、打击核酸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核酸检测管理,鼓励同时提供单样检测和混样检测服务,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核酸检测价格,严禁虚标价格或超标准收费,严厉打击以快速核酸检测为名实施的诈骗或故意篡改核酸检测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深入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
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严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惩戒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四、持续整治收受“红包”等医疗乱象
巩固专项治理成效,完善回访制度、畅通举报途径、加强线索查办,纠治收受“红包”、术中加项、“持刀加价”、小病大治、重复检查、捆绑推销药品耗材、将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推荐给患者、医疗机构内宣传和销售母乳代用品等行为,及时清除影响群众就医获得感的行风问题。
五、保持打击“回扣”行为高压态势
以医疗机构负责人、重点科室负责人和涉及药品、器械、耗材、试剂、设备、基建等科室岗位负责人作为回扣治理重点,在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方面,充分运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疗大数据监管、集采中选产品使用,开展回扣问题专项排查检查,对于查实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相关企业给付回扣、捆绑推销药品耗材等商业贿赂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六、坚决纠正扰乱医疗服务领域行业秩序行为
规范医疗机构名称,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使用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保健品领域乱象。深入开展卫生健康行业内扫黑除恶,严厉打击线上和线下号贩子、“黑救护”“黑医院”“黑诊所”以及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七、全面构建“亲清”型廉洁规范的医商关系
构建“亲清”守纪的医商关系,划清交往底线。严禁借助任何名义进行利益输送;严禁收受利益企业财物、接受招待、领取报酬。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监督,对有关工作人员与利益相关企业人员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利益输送相关企业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八、加大不正之风案件联合惩戒力度
对纠风工作中发现的医商勾结、利益输送、商业贿赂、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及问题线索要严查快结。要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对涉案的药品和耗材实施信用评级,采取限制或中止挂网、采购,披露失信信息等约束措施。
九、高位引领推动纠风工作落地见效
持续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落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和内部治理。不断提升部门间联动协作效能,探索专业领域由专业部门牵头,机制单位配合的“专项+”工作模式。强化“三医联动”,将医疗、医保、医药领域行风建设一体研究、一体推进,全面融入医改政策。在落实纠风要点过程中,要注意选树行业作风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和导向作用。
十、进一步完善行风管理制度
以现行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升级完善医疗卫生“九不准”,针对当前行业乱象的突出表现形式, 配套对应罚则建议,指导各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制定贯彻落实“九不准”升级版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层层细化、落地见效。
附件: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
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1 |
坚决维护疫苗接种工作顺利实施
|
加强重点省份的医疗物资质量专项督导。深入开展打击涉疫苗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疫苗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走私,以及疫苗接种过程中发生的非法行医和以疫苗为幌子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
12月底前 |
2 |
打击核酸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加强核酸检测管理,鼓励同时提供单样检测和混样检测服务,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核酸检测价格,严禁虚标价格或超标准收费,严厉打击以快速核酸检测为名实施的诈骗或故意篡改核酸检测证明等违法行为。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
12月底前 |
3 |
深入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 |
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严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惩戒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
国家医保局牵头,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配合 |
12月底前 |
4 |
持续整治收受“红包”等医疗乱象 |
巩固专项治理成效,完善回访制度、畅通举报途径、加强线索查办,纠治收受“红包”、术中加项、“持刀加价”、小病大治、重复检查、捆绑推销药品耗材、将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推荐给患者、医疗机构内宣传和销售母乳代用品等行为,切实清除影响群众就医获得感的行风问题。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
12月底前 |
5 |
保持打击“回扣”行为高压态势 |
以医疗机构负责人、重点科室负责人和涉及药品、器械、耗材、试剂、设备、基建等科室岗位负责人作为回扣治理重点,在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方面,充分运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疗大数据监管、集采中选产品使用,开展回扣问题专项排查检查,对于查实的问题要依规从严处理。相关企业给付回扣、捆绑推销药品耗材等商业贿赂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
12月底前 |
6 |
坚决纠正扰乱医疗服务领域行业秩序行为 |
规范医疗机构名称,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使用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保健品领域乱象。深入开展卫生健康行业内扫黑除恶,严厉打击网络和线下号贩子、“黑救护”“黑医院”“黑诊所”以及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
12月底前 |
7 |
全面构建“亲清”型廉洁规范的医商关系 |
构建“亲清”守纪的医商关系,划清交往底线。严禁借助任何名义进行利益输送;严禁收受利益企业财物、接受招待、领取报酬。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监督,对有关工作人员与利益相关企业相关人员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利益输送相关企业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
12月底前 |
8 |
加大不正之风案件联合惩戒力度 |
纠风工作中发现的医商勾结、利益输送、商业贿赂、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及问题线索要严查快结。要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对涉案的药品和耗材实施信用评级,采取限制或中止挂网、采购,披露失信信息等约束措施。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分别按职责牵头 |
12月底前 |
9 |
高位引领推动纠风工作落地见效 |
持续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落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和内部治理。不断提升部门间联动协作效能,探索专业领域由专业部门牵头,机制单位配合的“专项+”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职责,强化“三医联动”,将医疗、医保、医药3方面行风建设一体研究、一体推进。在落实纠风要点过程中,要注意选树行业作风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和导向作用 |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共同推进 |
12月底前 |
10 |
进一步完善行风管理制度 |
出台覆盖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的医疗卫生“九不准”升级版,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执业医师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制定处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细化行为内容,配套对应罚则。指导各地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制定贯彻落实“九不准”升级版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层层细化、层层落地。 |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机制成员单位共同推进 |
6月底前 |
来源: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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